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6931-2011 锆及锆合金废料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废料(以下简称废料)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

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
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再生原料的各种锆及锆合金废料。

本标准不适用于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的锆及锆合金废料,如核工业废旧设备拆解产生的锆废料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3747(所有部分) 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
GB16487.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

GB/T 20927 钛及钛合金废料

GB/T 26314 锆及锆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
3 术语和定义

GB/T 20927《钛及钛合金废料》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4 要求

4.1 分类

4.1.1 废料的牌号包括GB/T 26314
中的所有牌号,其他牌号的废料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4.1.2 各种纯锆牌号,包括一般用途产生的 Zr- 1 、Zr-3
牌号和核工业用Zr-0 牌号的锆废料可归为同一
种,并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分级。

4.1.3 废料按形状分为块状废料(I
类)和屑状废料(Ⅱ类)两类,九个组别;按质量分为三级,其名称及
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4.2 化学成分

4.2.1 符合表1中一级和二级要求的废料(除铸件)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GB/T
26314 中相应牌号的规定。
当由不同牌号的纯锆废料混合组成时,其化学成分应归到组成该批混合废料中的杂质含量最高的牌号。

4.2.2
锆及锆合金铸件废料的化学成分参照4.2.1的规定执行,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并在合同
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
4.3 外观质量

4.3.1 一级废料表面应无氧化。

4.3.2
一级和二级废料表面应洁净,无油污。应清除表面润滑剂、铜包套、石墨以及包覆层等。

GB/T 26931—2011

4.3.3
一级和二级废料不应有碱液残余及金属或非金属夹杂,不得有钨极焊焊点及焊缝存在,不得有

火焰切割的痕迹。

1

类 别

组别

级 别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类 块

锻造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锻饼、锻环和板坯、棒坯、管坯的锻造切 头、口条及尺寸、表面、性能、组织、探伤等不 合格的锻造废品,边角料等,经酸碱洗、喷砂

或表面机加工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

氧 化 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锻造 废品及其切头、口条等废 料,含有冶金缺陷的废料以 及带有表面分层及不见底

的裂纹、皱折的废料

棒材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轧棒、锻棒、挤棒的切头、切尾及尺寸、表 面、性能、组织及探伤等不合格的棒、丝材废

品,经酸碱洗、喷砂或表面机加工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

氧 化 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棒、丝 材废品及其切头、切尾、挤 压棒压余以及含有冶金缺

陷的废料

板材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冷轧板、带的切边、切头,尺寸、表面、性

能、组织及探伤等不合格的冷轧板、带废品。

2.热轧板的切边、切头,尺寸、表面、性能、 组织及探伤等不合格的热轧板废品,但经过

碱酸洗或喷砂的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经碱酸洗或喷砂

处 理 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板、带 材废品、切边、切头以及冶

金缺陷的废料

管材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冷轧管的切头、切尾,尺寸、表面、性能、

组织及探伤等不合格的冷轧管废品。

2.挤压、穿孔的管材、管坯的切头、切尾, 穿孔废料及尺寸、表面、性能、组织及探伤等

不合格的挤压管废品,经过酸洗或喷砂的。

3.挤压管压余,经过酸洗的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经碱酸洗或喷砂

处 理 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管材 废品、切头、切尾以及含有

冶金缺陷的废料

铸锭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

包括经扒皮、打磨处理的铸锭切头、切尾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进行扒皮、打磨

处 理 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铸锭 废品、铸锭的杯口、飞边、熔

炼喷溅物等

铸件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尺寸、形状、表面、性能、探伤等不合格

的铸件 。

2.浇道、凝壳、冒口等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进行碱酸洗或喷

砂处理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的铸件 废品、浇口、飞边及熔炼喷

溅物等

物检 试样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测试后的常温性能试样。

2.加工试样时的块状废料及机加工报废

的试样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进行碱酸洗或喷

砂处理的高温性能试样

其他

旧废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废旧锆工艺制品等。

2.废旧设备拆下来的板、管等,不包括复

合材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进行碱酸洗或喷

砂处理

GB/T 26931—2011

1 (续)

类 别

组别

级 别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Ⅱ 类 屑 状 废 料

屑状

废料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无氧化。包括:

1.重熔铸锭的扒皮车屑。

2.各类半成品、成品、制品及锆铸件、锆设

备机械加工屑及圆盘锯屑

化学成分合格,表面有 氧化,未进行碱酸洗或喷

砂处理。

其他同左

化学成分不合格或混屑。

包 括 :

1.铸锭及其加工材的机

械加工屑。

2.不同牌号的混屑。

3.理化取样的试样和化

学分析的剩余样品

4.3.4
各级废料的表面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但不得有钎焊、电镀、涂层、氮化等污染。

4.3.5
各级废料中不允许混入易燃、易爆物品、有腐蚀性、医疗废物以及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异物,特别
是钨刀头、钨丝等高密度夹杂。

4.4 尺寸规格

4.4.1 块状废料的尺寸规格应分别符合小块状废料(最大尺寸不大于100 mm)
和大块状废料(最大尺 寸大于100 mm) 的尺寸规定。

4.4.2
大块状废料单件的最大外形尺寸,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,供需双方可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协
商确定,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
4.4.3
屑状废料应与其他各种形状的块状废料分开,并经破碎,长度不大于100 mm 。
供需双方协商 也可不经破碎,但应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
4.5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

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应符合GB16487.7 的规定。

4.6 其他

4.6.1
废料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类别、组别、级别,牌号进行回收、保管和供应,不得混放。未列入标准的
牌号,应按原牌号单独收集和保管。不同牌号的废料不得混放。

4.6.2 大块状废料应具备可追溯性。

5 试验方法

5.1 废料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/T13747 的规定进行。

5.2 废料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。

5.3 废料的尺寸规格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。

5.4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按GB16487.7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检查和验收

6.1.1
废料应由供方进行检验,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
GB/T 26931—2011

6.1.2
需方对收到的废料按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进行复验,如果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

(或订货单)规定不符时,应单独封存,并在收到废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
6.2 组批

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同一牌号(种)的废料组成。每批重量不大

于6000 kg。 小块状废料和大块状废料不能混为一批。

6.3 检验项目及取样

废料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

检验项目

取样规定

要求的

章节号

检验或试验方

法的章条号

化学成分

按6.4规定执行

4.2

5.1

外观质量

大块状废料逐块;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应逐批

4.3

5.2

尺寸规格

大块状废料逐块;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应逐批

4.4

5.3

环境保护控制要求

逐批

4.5

5.4

6.4 化学成分取样

6.4.1 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每批任取两份试样。

6.4.2 大块状废料任取不少于三块,每块按检验项目各取一组试样。

6.5 检验结果的判定

6.5.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,判整批不合格。

6.5.2
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,大块状废料判该块不合格,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判整批不合格。

6.5.3
尺寸检验结果不合格,大块状废料判该块不合格,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判整批不合格。允许
供方重新处理后,重新组批提交验收。

6.5.4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,判整批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
7.1 标志

7.1.1
大块状废料应逐块用标记液或油漆标明牌号和级别,无法标识时,可挂标牌。

7.1.2
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应分别按组别、级别和牌号装箱保管和存放,并在包装箱上进行标记,标
明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。

7.1.3 标记均应醒目、清晰、牢固,不易脱落。

7.2 包装

7.2.1
屑状废料用铁皮箱或铁桶包装,箱(桶)内、外均应涂有防锈漆,并使用防护盖盖严。每件重量不
得超过100kg, 为防止锆屑意外燃烧,必要时还应内套塑料袋充氩并封口。

7.2.2 块状废料可用清洁的集装箱包装。

GB/T 26931—2011

7.2.3 对于无法装箱的废料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7.3 运输、贮存

7.3.1 不同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(种)的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。

7.3.2
严禁将废料同活性化学物品及潮湿性材料混装,运输时要防止碰撞和活性化学物品的浸蚀。

7.3.3
废料运输、装卸及贮存过程中,应严防混料和污染,严禁混入爆炸物、易燃物、垃圾、腐蚀物和有
毒、放射性物品,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,过程中散落的废料在未确定牌号前,不得归
入任一牌号明确的废料中。

7.3.4 屑状废料在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。

7.3.5 以专用容器或采用其他形式盛装的废料,应确保装卸、运输、贮存安全。

7.4 质量证明书

每批废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以下内容:

a) 供方名称;

b) 废料名称;

c) 废料的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(种);

d) 批号、批重(净重)、件数;

e) 各项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
f) 本标准编号。

8 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

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

a) 废料名称;

b) 牌号、类别、组别、级别;

c) 重量;

d) 本标准编号;

e) 其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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